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审议监督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坚持广泛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依法有序有效开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审议监督,条件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民生实事项目由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二、本决定所指的民生实事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重大惠民项目。
三、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审议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做到实施规范、程序简明、结果公开。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征集公告,广泛听取本级有关机关、组织、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广泛收集本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
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充分的筛选论证,坚持群众所需、政府所能、尽力而为、当年办结原则确定民生实事备选项目。对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不作为民生实事备选项目提出。
六、民生实事项目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备选项目有关情况应于会前提供人大代表,备选项目数量应多于人民代表大会拟决定的项目数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就本年度民生实事备选项目有关情况作专门说明。
代表在对民生实事备选项目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代表团酝酿推荐,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正式项目;也可以通过大会表决确定正式项目。代表团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七、民生实事项目经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项目作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开展专题询问等法定方式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九、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
十、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审议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和实施情况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